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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395730XXK01116 | 基本编码: | 实施编码: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申报对象: | 企业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实施部门: |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主办处室: |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股 | 联系电话: | 0599-6226680 | 监督和投诉电话: | 0599-6320611 |
年审批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责清单: | 1.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特殊环节: | 无 | ||||
前置审批: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通办范围说明: | 无 | ||||
企业办事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备注: | 无 |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制定公司章程;(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有公司住所。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且满足以下条件:(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个);(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分公司设立由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公司变更办理条件: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6)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7)公司变更营业期限的,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存续,并于营业期限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变更办理条件: (1)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注销办理条件:已履行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等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9、分公司注销办理条件:(1)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0、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申请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申请变更登记。11、企业申请准迁登记申请条件:企业迁移前应经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12、企业申请迁出登记申请条件:企业取得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13、企业申请迁入登记申请条件:企业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后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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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邵武市熙春路电信大楼437-1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 ![]() |
网上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次数 (含领取结果) |
账户要求 | 承诺到窗口最多次数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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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网上申请和预审,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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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星】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纸质核验办结(只需领取结果文件时,提交纸质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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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提供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结),申请人不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须办结后领取结果 | |||
一般注册账户 |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请:窗口收件办理 | 网上申请:邮递材料办理 | 提交电子签章材料全程网上办理 | |
一般注册账户 | ||||
实名认证账户 | ||||
电子签章账户 |
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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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加*号为网上申报必须上传的材料)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收取方式 | 附件下载 | ||||
1 |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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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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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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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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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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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或相应行政机关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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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因合并、分立而注销且不进行清算的或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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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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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确认清算报告;(因合并、分立而注销且不进行清算的或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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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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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因合并、分立而注销且不进行清算的或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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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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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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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纸质收取 上传 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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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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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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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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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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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因合并、分立而注销且不进行清算的,还应提交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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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纸质收取 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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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陈锦旗、邹小琳、沈绍娟、张文淑 | 2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陈锦旗、邹小琳、沈绍娟、张文淑 | 3工作日 | 注册管一人办结,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
1.《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2013年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